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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9-09-17 09:11】 共阅:【】次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市发改委 访问次数 :61 发布时间 :2019-09-04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兰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9年7月17日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7月24日


兰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6〕46号)和《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兰政办发〔2019〕81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务、矿山、信息产业等工程建设领域建立全市统一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分“保证金”和“保证金担保”两种形式。建设单位结合自身实际,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执行。

保证金指由建设单位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保证金专户)以现金方式缴存。

保证金担保(以下简称保函)指由建设单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统一格式的银行保函,为见索即付保函。

第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委员会、水务局、林业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使用、退还等进行监督管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告知承诺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与建设单位签订《兰州市工程建设单位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制度承诺书》和督促建设单位及时缴纳保证金或提交保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备案和建立台帐,强化日常监察。

第二章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

第五条  保证金缴存及保函提交实行层级监管。

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经济区辖区内由省、市、区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保证金专户缴存保证金或提交保函。

高新区、红古区、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辖区内由省、市、区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保证金专户缴存保证金或提交保函。

第六条  本市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以保证金或保函方式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合同总价的3%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最低不少于20万元。在同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属地管辖区域,同一建设单位缴存金额上限原则上不超过1500万元。建设单位所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属地管辖区域内统筹使用。

提交的保函有效期为保函出具之日起至工程建设项目取得完工验收合格后终止。开具保函的银行应为本市范围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办法实施前已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按新标准重新缴存保证金或提交保函替代原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七条  本市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在取得施工许可后15日内,建设单位应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缴纳保证金或提交保函。建设单位不按承诺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兰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处理。

第三章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使用

第八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专项管理。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工资但逾期仍未支付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启用保证金或保函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上限为该建设单位在同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属地管辖区域所缴纳的保证金或提交的保函额度。

(一)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确认欠薪事实、用工主体、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名单和拖欠额度。

(二)采用保证金方式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到保证金专户所在银行办理保证金支取手续。采用保函方式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通知银行按照保函约定的程序和范围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

(三)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督促施工企业按照已认定的拖欠金额向农民工发放被拖欠工资。

第九条  启用保证金或保函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在30日内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的标准补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四章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调整及退还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新报工程项目时,经管辖地劳动监察机构核实,2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其新报建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免应缴金额50%;3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其新报建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免缴。

以上减免措施自减免条件不具备时即行终止。被取消减免资格的,应在减免资格终止后30日内补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十一条  被启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或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核实一个年度内发生1次及以上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照原标准的2倍缴存。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其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事件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照原标准的3倍缴存。提高比例后的缴存金额不受缴存金额上限限制。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可按下列程序申请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完工后,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完工验收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等部门进行完工验收。

(二)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返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申请,并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将申请事项在公示栏中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

(三)公示期满,未发现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返还缴存的保证金本息或提交的保函。

第五章  责任与义务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进度将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付至施工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施工企业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进行监督。如果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由建设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十四条  施工企业对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企业应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施工企业应实行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发放监督制约机制和农民工日常管理、考勤及工资发放台帐。

第十五条  严格落实《甘肃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问责办法》。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对工程项目所涉及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分别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直接从事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责任追究实行倒推机制,从问题产生的环节追根溯源,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在工资保证金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对履行职责不力,因欠薪造成群访等严重后果的,按相关规定进行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有效期二年。原《〈兰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兰政办发〔2017〕5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兰州市工程建设单位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制度承诺书

        2.兰州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担保保函(格式样本)

 

 

附件1

 

兰州市工程建设单位履行农民工

工资支付保证制度承诺书

 

为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落实工资支付相关规定,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特郑重承诺如下:

1.遵守国家、省、市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及劳动和社会保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兰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

2.参加兰州市工程建设市场活动期间,在取得项目施工许可15日内,按规定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并将缴存凭证复印件交行业主管部门。

3.履行主体责任,在拨付工程款时先行按已完成工程进度的30%工程款拨付到承建方银行开设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

4.严格监管施工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实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应急启用本单位在属地管辖区域内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提交的银行保函,用于专项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5.本单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后,保证在30日内补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

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接受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本承诺书一式叁份(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各一份),盖章后生效。

项目名称:

单位注册地址(或驻兰地址):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附件2

 

兰州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担保保函

 

编号:

致:(受益人名称)

应申请人(申请人名称、地址)的要求,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如果申请人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我行将按以下约定承担见索即付的独立担保责任:

1.本保函担保的币种及金额(大写);人民币元整(以下简称担保金额)。如遇申请人交存作为反担保的保证金全部或部分被司法部门查封、冻结及扣划等非因我行原因导致我行失去对保证金控制的情况,我行仅以保证金账户内可正常使用的余额为限,承担担保责任。如保证金全部被司法冻结或扣划,则我行不承担担保责任。

2.本保函的有效期为保函时间,即保函出具之日起至项目经受益人完工验收,并出具证明后终止。在保函有效期内,受益人将本保函原件退还给申请人,且受益人书面同意注销保函的,本保函自注销之日起失效。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如果申请人未能履行付款承诺载明的义务,你方可向我行索赔,在申请索赔时,提供以下材料:

⑴索赔通知书,包括索赔事由、索赔金额、赔付期限、赔付方式等内容,并由你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⑵保函正本。

4.上述索赔通知书和保函正本必须在本保函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送达我行。本行即于收到上述索赔材料且审核无误后,立即按你方所要求的方式支付不超过上述金额的款项。

5.本保函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可转让。

6.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将随本行依此保函已向你方支付的金额自动递减。

7.本保函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由我行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本保函正本一式X份(按照银行保函相关规定)。

担保银行(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签发日期:        

注:若银行已有制式保函文本,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后,也可使用。


文章关键字: 工资 农民工 保证金 工程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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